读者刘女士来电:我在达城某餐馆当服务员,老板包吃包住,每月工资300元。后来我听说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便找老板要求加工资。老板说加上他给我提供的吃住费用,早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请问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建答复:刘女士,你好!餐馆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89号)的解释,“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中补充规定:“关于最低工资的组成,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因此,餐馆老板以包吃包住为由,支付给你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不正确的,你完全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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