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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美食协会章程
作者:ivandong 文章来源:达川市美食协会 更新时间:2006-04-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达州市美食协会”(英文DAZHOUSHI EXCELLENT FOOD SOCIETY缩写DEFS),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热心美食文化事业的文化名人、美食品评专家、美食研究专家、美食烹饪专家、美食经营管理专家、美食教育家及各界美食鉴赏人员、美食行业的骨干企业家等自愿组成的非盈利跨行业的专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美食文化,加强东西方美食文化交流,提升消费者的美食鉴赏水平,积极推进我市美食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达州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和达州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达州市西环路861号,联系电话:268299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美食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中介服务、信息交流、 产品推广,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品鉴会、展览会,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 参与制定行规行约、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三) 参与按规定行业规划,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在美食文化领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 接受政府部门有关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为规范并推动贯彻实施;

    (五) 监督从事经营行为的会员,违反章程或行规行约,达不到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损坏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章程规定实行行业自律性处罚措施,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会员涉外和争议事项;

    (六) 参与行业统计、行业调查、信息发布等工作;

    (七) 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形式、多渠道等筹集资金,接受国内外捐赠,为美食文化事业提供资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心美食文化事业的各界美食专家、美食鉴赏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会(会长)、副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      不超过于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收取标准需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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